区内各劳务派遣单位:
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和《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秦人社〔2013〕31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工作(以下简称“年度报告核验”),现将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参加年度报告核验的单位范围
参加本次经营情况报告的单位为:2022年11月30日以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以上单位在本年度内无论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与否及时间长短均须报告,本年度无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也需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22年12月1日后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需参加本次报告。
二、年度报告核验的事项
1.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情况;
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8.劳务派遣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要将反映以上报告事项的材料按顺序组卷,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的主要材料有:《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统计表》、《财务审计报告》(报告必须使用统一模版)、《营业执照》(副本)、《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统计表》、工资发放表或银行代发凭证(2022年1-12月)、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或申报表(2022年1-12月)、与职工签订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2份)、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以上组卷材料样本请登录邮箱lwpqgyyx@163.com(密码:lwpq123456)点击下载。
2021年12月30日以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还要提交《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核验证》。
三、年度报告核验时间
年度报告时间为2023年4月15日—6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有关要求
1.区内各劳务派遣单位要向秦皇岛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管理科报告年度经营情况,接受主管部门核验。
2.经核验,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符合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要求的,核验机关会为其发放《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核验证》。一个许可期内两次核验不合格的、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提交虚假报告的,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许可机关应当不予延续许可。
3.区内各劳务派遣单位要认真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报告核验工作,一旦发现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要限期改正;问题严重又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处罚,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4.劳务派遣单位在外地设立分公司的,在换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其分公司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5.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部署,推动劳务派遣单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将安全生产纳入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年度核验。主要包括:一是劳动安全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二是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三是督促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情况。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年度核验不予合格并禁止其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6.区内各劳务派遣单位的年度核验组卷材料请如期报送至开发区人社局劳动管理科,地址:开发区泰盛商务大厦705室,联系人:雷佳,电话:392688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发展局)
2023年4月12日